济南理工学校章程
序 言
济南理工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前身为济南第九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是由济南第九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济南第十四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于2003年2月合并而成。学校创建于1950年,1978年由普通中学逐步转为职业学校。2016年12月济南市教育局批准更名为济南理工中等职业学校。学校以打造现代化精品职业学校为目标,努力建设示范性职业学校,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现代职业教育需要,完善现代化学校制度建设,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济南理工中等职业学校”,英文名为Jinan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 of Technology,依据济教发字(2016)11号文件《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同意济南第九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更名的批复》确定。
第三条 学校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经六路667号,邮政编码:250022,学校网址:www.cqexpress.cn。学校在建新校区位于刘长山路延长线,党杨路以西。
第四条 学校为济南市槐荫区教育局直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经济南市槐荫区事业单位管理局登记,系国家全额预算拨款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全日制教育形式,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人员,基本学制为三年。以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根据国家政策、办学条件和社会人才需求情况,适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终身教育。
学校设有职业中专(3年制)和三二连读等办学模式。开设汽车工程、信息技术、电工电子、经贸管理、学前教育等专业大类,根据国家需求、经济社会发展和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大类专业。
第二章 学校文化
第六条 学校坚持“校企携手,打造精品职业教育;师生同心,谱写精彩人生乐章”的办学理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提升办学水平为主线,积极创建规范化、示范性职业学校,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第七条 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敬业乐业、勇于进取的师资队伍。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道德品行、民主法治、文化知识、职业素养、职业技能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公民素质,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校训是“尚德明理,精工致远”;校风是“严谨务实,合作创新”;教风是“修身砺能,真情育人”;学风是“乐学敏行,自强出彩”; 校歌是“梦飞翔”。
第九条 校徽:以“工”字变形又以理工首字母L和G与济南的J为元素组成。整体又如数字9,寓意前身为九职专;又像一本翻开的书,代表了源源不断的知识。用层叠的方式表示,体现了学校深厚的底蕴。三条红色代表了吉祥、热情与活力,整体还像蓝色大海上升起的太阳,代表了希望,象征着来自五湖四海的学生在此蒸蒸日上,学业有成。
第十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领导下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职责,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决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设立中共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保障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综合科、教务科、政教科、组织人事科、总务科、招生就业指导科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科室根据上级设定编制设置中层干部职数。
学校根据专业发展设置专业系,实行校、系二级管理。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努力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行政、支部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通过校长办公会、支部委员会、行政办公会等形式对学校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会议成员一般为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定期召集并主持。
支委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会议成员为学校党支部成员。支委会由党支部书记定期召集并主持。
行政办公会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是交流信息、处理校务、解决问题的重要形式。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会议成员为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
第十六条 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依法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学校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收益分配等原则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和专业建设等有关事宜,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安全管理制度,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实行安全网格化和实名制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开展安全法治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全员育人原则,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学校主导作用,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拓宽德育途径,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全面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第二十三条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育人全过程,将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行为规范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有机结合,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公民素养,践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远大的职业理想。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学生一日常规的管理和班级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班主任工作的竞争激励机制,积极创建省、市、区先进班集体。
第二十五条 加强体现职业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建设,汲取优秀企业文化,优化育人环境,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组建各种学生社团,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组织开展教学工作。建立健全以专业系为基本单位的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七条 根据办学条件、市场需求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依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设置专业。建立专业优化调整机制,加强专业建设,优化学科教学,开发校本课程,建设和完善具有专业特色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八条 遵循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原则,推进建立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建立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需要的职业学校内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加强教学常规和课堂教学质量管理管理,强化教学质量意识,鼓励教师进行有效课堂的创新及课堂教学改革。
第二十九条 密切与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联系,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打通和拓宽技能人才培养和成长通道。
第三十条 积极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多)证书制度,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帮助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第三十二条 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和研究,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和教学改革经验。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核、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减免学费和助学金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鼓励支持学生自我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提高管理能力,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招生管理与就业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招生工作,真实准确发布招生章程和简章,并按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上级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制度,规范学生的校外实习,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和跟踪管理。积极拓宽学生就业渠道,推进学校与企业的深度合作,提高学生就业层次和质量。
第四十二条 加强就业指导中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学生的职业意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习惯,提高就业能力。
第七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实行全员聘用管理,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立有利于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度。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四十六条 建立并落实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制定教师培训和专业发展计划,完善培训考核各项评价机制,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或提高业务能力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和评优奖励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
第四十八条 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称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条件。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聘、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八章 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
第五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一条 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用于开展与教育教学有关